衛福部公告:
1.定明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,應於產品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,完成產品登錄。
2.登錄項目、內容、程序、變更、效期、廢止與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,將另訂辦法規範。
3.施行日期及其化粧品種類與一定規模之製造或輸入業者,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。
親愛的顧客您好:
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文修正草案,計32條。
草案業於107年4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正式實施日期將由行政院公告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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